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7-26

访问量 10957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诉讼成功案例

  案例报送时间: 2019 年 6月20 日

  业务类别: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一审裁定:2018年 12 月17 日;

  法院名称: 一审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郑亚军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申检通律师事务所

  供稿:湖北申检通律师事务所,郑亚军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郑亚军、民事、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经依法招投标,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于2009年10月28日与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地铁2号线工程安装、装修2标段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DT22-AZ007/2009)及《深圳地铁2号线工程运营筹备生活配套临时过渡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DT22-AZ009/2009)。该两份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业主将深圳地铁2号线工程安装、装修2标段及运营筹备生活配套临时过渡工程交由承包商实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负责组织实施合同工程的一切工作,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等,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业主应支付的款项,业主均只支付到联合体牵头人名下的账户,联合体各成员在本合同中的分工协作由其所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约定。深圳地铁2号线工程安装、装修2标段中标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5451862元,深圳地铁2号线工程运营筹备生活配套临时过渡工程中标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398315元。深圳地铁2号线工程运营筹备生活配套临时过渡工程工期为40天,深圳地铁2号线工程安装、装修2标段工程合同竣工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常规设备安装工程,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建筑装修工程。

  最终付款证书确认的工程款金额,支付时间在业主收到该付款证书后56天之内(通用条款第14.7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量表上的项目以单位工程为单元,付款限额为相应单元合同价格的95%,待竣工结算按22条【审计】审计结果明确之后按合同规定进行结算付款(专用条款第14.16条)。如果本合同工程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限长于2年,则承包商可以在该缺陷通知期限内的缺陷义务履行满2年后,提出申请,要求将本合同剩余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应予以确认和支付(专用条款第14.9)。本合同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接受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本合同的任何变更、索赔、其他项目和竣工结算和补充协议(如果有)必须经过审计专业局审计,且以其审计作为最终的结算和付款依据(专用条款第22条)。A类每个里程碑项目提前完成奖励RMB10万元/周,奖励上限RMB20万元。车站、区间安装、装修工程提前奖励费的最高限额RMB80万元;运营筹备生活配套临时过渡工程初检合格即奖励RMB10万元,无提前竣工奖励费。缺陷通知期限防水工程为5年,其余工程为2年(投标书附录第4、5、17项)。如有争端,均应到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专用条款第20.4)。

  2010年1月19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分批合同》,主要内容有: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的总包管理协调工作;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在牵头人管理协调下进行工程施工管理。双方共同确认了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表,其中深圳地铁2号线工程安装、装修2标段(DT22-AZ007/2009)合同中安装工程暂定为:65683324元,装修工程暂定为39768538元;运营筹备生活配套临时过渡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T22-AZ009/2009)中安装工程暂定为3717774,装修工程暂定为680541元。双方按业主审定后的验工金额,各自承担各自的税收费用,并提交发票由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办理拨款手续,在业主进度款到达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账号后,5日内按业主审批核定的款额拨付到原告指定的账号上。如发生合同纠纷和争议,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合同签订后,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施工,于2010年11月25日提前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2月15日,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作出深审政投报[2014]739号审计报告,结论为:深圳地铁2号线工程安装、装修2标段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94807450.64元、深圳地铁2号线工程运营筹备生活配套临时过渡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3672133.82元,合计98479584.4元。

  按照上述两份施工合同和联合体分批合同约定,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通过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竣工工程款37958822.41元、奖励款195355元、保留金1864175.85元,工程款总额共计人民币40018353.26元。地铁集团实际支付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653945.88元,还欠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364407.38元,经多次催要,中铁四局均以深圳地铁集团尚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进行推诿,至今未向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2018年8月2日,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7日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审理后准许。

 

  【代理意见】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将被告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4364407.38元、利息730674.54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直到实际清偿完毕止。原告在合同后按约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施工,并在合同约定日期之前竣工验收合格。依据联合体分批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DT22-AZ007/2009)、施工承包合同(DT22-AZ009/2009)的约定,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通过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竣工工程款37958822.41元、奖励款195355元、保留金1864175.85元,工程款总额共计人民币40018353.26元。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工程款35653945.88元,仍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364407.38元。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仍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中铁四局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

  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人民币2341856.64元,依法应当在该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具有承建建设工程的相应资质,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并验收合格。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是涉案建设工程的发包人,直到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地铁集团仍有人民币2341856.64元的工程款尚未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地铁集团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粤0305民初21860号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最终审核确认,乙方承建协议工程应最终分劈的工程价款为:1.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DT22-AZ007/2009)】对应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36536053元;2.根据建设方工程进度等奖金支付情况,甲方应分劈乙方的工程奖金为人民币250000元;3.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DT22-AZ009/2009)】对应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681009元。上述三项的乙方承建协议工程应最终分劈的工程价款和奖金共计为人民币37467062元;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从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单位处收到款项计人民币35653945.88元。甲方及其甲方指定的单位为乙方对外代付款项人民币263999.32元;故乙方实际受到甲方及其甲方指定的单位支付款项人民币35917945.20元;

  经甲乙双方最终核实确认,乙方应分劈的工程价款和奖金收入为人民币37467062元,扣将乙方实际收到的款项人民币35917945元,甲方还应支付乙方价款人民币1549116.80元;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该笔款项,甲方的付款义务即履行完毕。该费用为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最终费用,乙方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任何付款要求;

  付款期限:甲方在2018年12月26日前支付100万元,剩余549116.80元甲方在2019年2月28日前付清;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内容,乙方应收款项37467062元,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金额为35544510元,尚有款项1922552元未开具发票。该发票乙方应于2018年12月18日前开具并通知甲方工作人员于同日到乙方办公地点进行领取。若涉及退税事宜,乙方应安排专人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本协议约定的发票开具和支付事宜由甲乙双方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联系和对接;

  甲乙双方持本协议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甲方未按约付款的部分,应自2014年12月15日政府审计报告完成之日起,以欠款额为技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直到清偿完毕为止;

  本协议为协议约定工程结算事项的最终约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提交法院备案一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原为人民币47465.57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已予以准予,减少后案件受理费变更为18742.04元,减半收取计9371.0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38094.55元,本院予以退还。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明确,被告中铁四局对于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也并未否认。本案被告中铁四局之所以迟迟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因有二:一是对于工程价款的具体金额,深圳美术与中铁四局之间存在争议;二是中铁四局提出深圳地铁集团并未向其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当事人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在双方的努力和协调下,深圳美术和中铁四局就工程价款的核算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中铁四局也查明了地铁集团已经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事实。就本案的相关事实,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分歧和争议。最终深圳美术和中铁四局在法院大力支持之下达成了和解协议。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工作表现出了高度的支持。法院支持了深圳美术提出的减少诉讼请求的申请,并向深圳美术退还了大部分的诉讼费用,同时按照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法院的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当事人和解的进展,减轻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和解,既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完结和停止民事权益的争端,进而结束审判行为;同时也具备诉讼特征及在审判中产生,并终结诉讼程序的行为。诉讼和解权是私权自治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是尊重人权的最好诠释,是案件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私权利和公权力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诉讼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能够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极大地节省司法资源。同时通过和解解决正义还可以兼顾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当事人通过沟通和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这种方式既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息诉止争,同时也能减轻执行压力,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