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日益普遍。为防止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同时,《民法典》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规则予以明确。甲乙系夫妻关系,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多次向丙借款,金额高达百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丙出具借条。2019年,甲乙办理了离婚登记。丙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主张案涉借款系甲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即所谓的“共债共签”制度,明确了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事后纠纷。实践中,共同意思表示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即使是夫妻一方个人举债,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婚姻为夫妻生活之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而依法当然享有此代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对日常家事代理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委托代理的当然性和法律强制性。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3、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除了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还有一类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只要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不论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还是一方个人举债,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均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1、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条,以及夫妻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行为能证明存在借款合意或事后进行追认的,则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2、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则只要该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也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无需另行举证。非举债夫妻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3、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借款的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问题。本案中,甲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且事后未得到乙的追认,双方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另,案涉借款系用于经营需要,金额巨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乙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风险控制、防范的角度而言,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出借人完全有能力在出借款项时要求举债方通知配偶或征得非举债的夫妻一方同意。《民法典》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能够促进债权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引导相关主体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从而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