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法律规定立遗嘱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并且这些形式必须符合生效条件才能有效。录像遗嘱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为了确保其真实性,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对录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李女士父母育有子女两名,李父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前一直由李女士尽心照料,决定由李女士继承自己名下一套房屋,存款10万元由李女士的哥哥继承。李女士的哥哥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亲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遗嘱是指以录像机、照相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的遗嘱,录像遗嘱记录的是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相比于录音遗嘱而言,录像遗嘱不仅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声音,也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影像,更为直观,也更容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一、订立录像遗嘱时,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1、见证人需要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2、见证人必须全程参与录像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即必须亲自在场,不得委托他人在场见证,如果委托他人代为见证,则受托人为见证人,委托人不能成为符合条件的遗嘱见证人。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1、根据《民法典》关于见证人数量的规定,在遗嘱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的见证人的人数也应当为两个以上。2、遗嘱人和见证人只需要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其中一种即可,无须两种都记录,但同时记录姓名和肖像更容易确定遗嘱的效力。(1)在记录姓名时,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即应清晰地陈述其在居民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最好是能够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定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第二,在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以便于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2)在记录肖像时,应将录像镜头焦距对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更需要清晰地呈现出来。3、在遗嘱记录年、月、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应作为无效的遗嘱对待。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如果遗嘱人、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是在封存遗嘱的材料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或者另行书写书面材料对遗嘱的见证过程加以说明,应视为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被认为是无效遗嘱。在使用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影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即从开始订立遗嘱时就进行录制,直到订立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全程无休地录制,在录制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在使用录像方式订立遗嘱的过程中,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特写镜头及订立遗嘱时的全部环境场景的全景镜头都应有所体现。本案中,李父使用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但必须满足《民法典》关于录像遗嘱的订立要求,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即有两个以上有效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实践中,为加强录像遗嘱的真实性,还可以采取以下防伪措施:一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分别口述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录像遗嘱的制作地点、时间;二是当场封存录像遗嘱的原件载体,由遗嘱人、全体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手机、摄影机等录像设备已经广泛普及。《民法典》新增了录像遗嘱为有效的订立遗嘱的形式,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