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系列解读——侵权责任编②
发布时间:2020-12-01
【关键词】高空抛物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李先生在小区内行走途中,被居民楼中某户窗口扔出的水瓶砸伤,花费治疗费用近千元,李先生应该如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解读】
一、高空抛物侵权人的直接责任
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通常具有抛物的故意,且对高空抛物的危害后果持希望其发生(直接故意)或者放任其发生(间接故意)的态度,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民法典》规定由侵权人承担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符合侵权责任可归责性的基本法理,既是对司法实践的积极回应,又以立法形式对侵权责任原则进行重申。
本案中,李先生被高空抛掷物砸中导致受伤,应当由侵权人对李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有关机关的调查责任
实践中,高空抛物案件的难点之一就是行为人不明,导致无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此,《民法典》明确规定,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将该调查程序作为认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置程序。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有关机关积极履行职责,运用自身专业能力查清真相,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利益。
本案事发后,李先生可以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以查清侵权行为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公安机关能够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指纹对比、DNA检测等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建筑物使用人在建筑物内进行活动,控制、管理着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的物品,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在建筑物使用人中确定可能的侵权人,符合社会生活实践经验。
确定是否“可能加害”需要依据科技手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如果有证据证明抛掷物来自一定楼层或者相关人员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即可以缩限可能的侵权人的范围时,则应当尽量缩小责任人的范围。
2、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是基于分散风险、及时救济受害人的角度进行的制度设计,这一补偿责任不能理解为是赔偿责任,也不能理解为是可以被归责的过错责任。因此,《民法典》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如经有关机关调查之后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案涉居民楼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李先生承担补偿责任,如相关人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补偿责任。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四、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实践中,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养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责任。在预防和规制高空抛物行为方面,建筑物管理人也应履行其加强管理、做好修缮等职责。
为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民法典》明文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民法典》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积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防范和监控措施,从而更有利于发现直接侵权人,也更有利于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从责任后果上讲,也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
本案中,如案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物业管理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对高空抛物这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民法典》采取综合治理的思路,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以及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四个方面,最大限度地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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